在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包括以下7個內容:
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②收到的稅費返還;
③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④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⑤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⑥支付的各項稅費;
⑦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解釋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的交易和事項產生的現金流量,是企業現金的主要來源。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計算公式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經營活動現金流入金額-經營活動現金流出金額;由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比較難確定,因此還可以通過另一個計算公式進行計算: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凈增加額-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列報方法
列報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方法有兩種:直接法和間接法。
在直接法下,一般是以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為起算點,調節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項目的增減變動,然后計算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在間接法下,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實際上就是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的凈利潤調整為現金凈流入,并剔除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對現金流量的影響。
采用直接法編報的現金流量表,便于分析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來源和用途,以預測企業現金流量的未來前景;采用間接法編報的現金流量表,便于將凈利潤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進行比較,以了解凈利潤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差異的原因,從現金流量的角度分析凈利潤的質量。
所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直接法編報現金流量表,同時要求在附注中提供以凈利潤為基礎調節到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在我國,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應采用間接法反映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對現金流量表中采用直接法反映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進行核對和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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