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最大限度地放寬了股東的出資形式,投資者不僅可以用貨幣,還可以用如下沉寂多年的非貨幣形式的資本作為出資,投資創業:
一、自物權
自物權包括動產,如:機器設備、商品、原材料的所有權,也括不動產所有權,如:商品房的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如:電、熱、核能等。
二、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主體雖無所有權,但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標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的財產權利,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捕撈權、承包權、地役權、門票銷售權、收費高速公路經營權、收費橋梁和隧道經營權等。
三、債權
債權既包括金錢債權,也包括非金錢債權。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將目標公司的債權人轉換為目標公司的股東,該債權人對目標公司的債權變成股東對目標公司的股權資本,即:“債轉股”。
四、股權
股權作為出資形式,既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權,也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權。
五、智慧成果
智慧成果包括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與非專利技術等。
六、其他出資方式
包括:商號、商業秘密、經營銷售網絡、潛在消費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