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司的注銷不需要股東的配合,相關的法人進行辦理就可以了。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公司的法人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對這里公司的注銷和解散進行辦理。如公司存在債務的,還應積極地清償這類債務。
一、公司注銷一個股東不配合怎么辦
注銷公司不會涉及到公司的股東的,法人出面就行了。法人不可以直接注銷公司,兩種解決方法: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注銷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公司注銷清算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的法人在辦理時,應積極的遞交公司的材料,辦理這類公司的注銷。相關與公司存在債務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前與這類人員進行溝通,按照合同和相關的規定清償自身的債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