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省級政府可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為了落實10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隨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對10號公告的一些操作細節做了進一步明確。
針對上述兩個文件,就實務中大家關注的6個問題總結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是否有限制
按照10號公告的規定,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無論從事什么行業,無論是否盈利,無論盈利多少(理論上應納稅所得額可能超過300萬元),只要在優惠期間,納稅人一直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均可享受優惠,沒有任何行業和其他指標的限制。
如果公司既是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又是小型微利企業,只需按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即可。
二、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有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才能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照10號公告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行業限制。必須是從事國家沒有限制,也沒有禁止的行業。
2、指標限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均按全年季度平均數計算。
三、2020年及之前年度設立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如何判定2022年是否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對于2020年及以前年度設立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只要從事的不是非限制或非禁止行業,按照3號公告的要求,判定2022年是否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要分兩段考慮。
(一)2022年1-6月
該公司在2022年1-6月能否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要看該公司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
2021年5月前,該公司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結果顯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則該公司在2022年1-6月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否則,不能享受。
(二)2022年7-12月
該公司在2022年7-12月能否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要看該公司2021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
2022年5月前,該公司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顯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則該公司在2022年7-12月(一直到2023年6月)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否則,不能享受。
四、2021年新設立的一般納稅人,如何判定2022年是否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對于2021年新設立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只要從事的不是非限制或非禁止行業,按照3號公告的要求,判定2022年是否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要分兩種情況考慮。
(一)2021年匯算清繳辦理前
假設公司“六稅兩費”按季度繳納,公司在2022年4月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
2022年4月申報2022年1-3月“六稅兩費”時,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則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否則,不能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2021年匯算清繳辦理后
2022年4月該公司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后,如果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則:
1、該公司在之前已經享受的“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無需退還;
2、該公司從2022年5月1日起(按次申報的,從2021年度匯算清繳辦理結束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2022年4月該公司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后,如果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則從2022年5月1日起(按次申報的,則從辦理2021年匯算清繳結束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五、2022年新設立的一般納稅人,如何判定2022年是否可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對于2022年新設立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按照3號公告的要求,只要從事的不是非限制或非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2022年就可直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六、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轉為一般納稅人,如何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A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2年3月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3月1日生效。3月末,A公司從業人數為200人,資產總額為3000萬元。
1. A公司于2022年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按照3號公告的要求,可以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2. 2022年4月征期申報3月的“六稅兩費”時,是否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按照3號公告的要求,要分情況對待:
(1)若A公司在2020年及之前設立,且2021年辦理2020年匯算清繳時,該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則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否則,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2)若A公司在2021年設立,且未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由于2022年3月底A公司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小型微利的條件,則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3)若A公司在2021年設立,且已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符合小型微利的條件的,則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否則,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4)若A公司在2022年設立,由于2022年3月底A公司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符合小型微利的條件,則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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