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標局可以決定或裁定撤銷注冊商標。
商標撤銷的材料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2、對被申請撤銷商標的使用情況的調查報告;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撤銷的流程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
商標撤銷的條件
商標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1)因違反商標法而被撤銷。有兩種情況:
一是由于商標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冊事項等;
二是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或者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對此,商標局有權撤銷該注冊商標。
(2)爭議撤銷。根據中國《商標法》,如數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后注冊當事人的商標,維護先注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撤銷商標與注銷商標不同。注銷商標是由于商標注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而撤銷商標或是商標局對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規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注冊商標發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這種處分或決定,取決于商標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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