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內地市場的開放和發展,加之全民創業、萬眾創新口號的提出,內地新創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為扶持國內企業的發展,并引導企業的資金流向,國家制定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從稅務減負方面助力企業發展,引導企業投資資金流向。但由于免征企業免征所得稅收入的類別并未完全普及,因此為大家收集整理了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主要類別,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稅收作為國家收入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都受到國家的重視。同時,稅收還是調節市場活力、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的重要工具。在全球各地政府的稅務實踐中,對于國家著力發展的產業、社會再生產和再投資、社會公益性事業等,都能夠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內地政府也同樣制定優惠政策,對一些特別類型的企業收入免征所得稅。
1、國債利息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三項明確說明:“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執行規定為: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按(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部分企業間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而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相關法律規定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符合規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規定,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一條規定,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6、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7、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內地對企業收入免征所得稅的項目把控較為嚴格,并且明確了社會資金公益性投資、再生產和再投資以及國家債權投資的資金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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