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21年4月14日國務院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8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對于條例的規定,以下四個問題,需要重點予以關注。
一、自然人是否可以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自然人不辦理執照,是否可以從事經營活動?實務中一直是一個很令人困惑的問題。
按照條例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未經登記的,均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就可以直接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一)個人提供線上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對于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便民勞務或小額零星交易,只要不屬于必須辦理行政許可的,就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但是,便民勞務包括哪些?小額零星的標準如何界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施行后,一直是實務中很困惑的問題。
2021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3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布),該辦法對個人通過網絡提供便民勞務及小額零星的標準進行了規范。
便民勞務活動包括: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小額零星的界定標準:個人從事(無需辦理行政許可的)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并計算。
屬于上述情況的個人,即便沒有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通過線上交易取得的收入也屬于生產經營所得,按“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提供線下交易
1、貨物交易
如果個人不是通過網絡從事經營活動,而是以攤販的形式在線下從事經營活動,是否也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呢?
條例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主動權交給各地,是否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如何登記,由各地結合當地情況自行確定。
2、服務交易
如果個人在線下為他人提供咨詢等服務業務,是否也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呢?
該情形通常會被認定為個人提供了勞務服務,不是經營服務。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勞務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網絡經營場所如何界定
正常情況下,設立一家市場主體需要有一個固定的經營場所。對于很多從事電子商務的自然人經營者,不符合上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不需設立市場主體的情形,在設立市場主體(如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等)時,經營場所該怎么確定?
難道必須要額外支付一個所謂的“地址費”,才能取得營業執照嗎?
條例對此做了非常人性化的規定。對于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這個規定,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的自然人經營者在注冊市場主體時,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允許用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前提是自然人經營者!如果經營者本身就是一個市場主體(如公司等),從事電子商務需要再設立一個新的市場主體時,就不能用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實際操作時,網絡經營場所如何界定?是否提供一個網絡鏈接或IP地址就可以?
這個還需要市場監管總局在后續的操作辦法中進行明確。
三、什么情況下允許歇業
歇業政策是條例中不同于以往的一個全新制度設計。讓很多市場經營主體在面臨特殊困境時多了一個新選擇。
但是,對于歇業的把握,也不能隨性而為。
(一)歇業的條件
歇業的前提是發生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而不是投資人協商后“想歇就歇”。
發生了上述事件也不必然導致市場主體一定能歇業,而是事件給市場主體造成經營困難。這種情形下,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其他禁止性規定,市場主體才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最長不超過3年)歇業。
當然,這里的經營困難在實務中該如何界定?還需要等后續的具體實施辦法予以明確。
(二)歇業前需要辦理的事項
如果市場主體確定要歇業,需要提前辦好兩件事情。
1、勞動關系處理。按照條例的規定,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
通常情況,協商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是否離職,是否給予離職補償;如果不離職,在歇業期間是否支付工資,社保如何繳納等等。
當發生需要歇業的事件,通常辦理離職的情形會比較多。如果市場主體以歇業為由,不給員工支付離職補償金,是否合理呢?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該種情形并不會導致市場主體可以免于支付補償金。這也是市場主體需要慎重考慮的。
另外,如果協商一致,市場主體一定要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無論員工是否辦理離職,都要將各自的權利義務約定清楚。
2、辦理備案。按照條例的規定,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如果開展經營活動,將被視為恢復營業,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什么情況下可以簡易注銷
條例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將市場主體的簡易注銷情形予以明確,為市場主體的快速退出提供了法制保障。讓市場主體真正實現“高高興興來,輕輕松松去”。
按照條例的規定,市場主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1、沒有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
2、沒有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3、不屬于依法須經批準才能注銷的市場主體;
4、不屬于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
5、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市場主體(個體戶除外)符合簡易程序注銷的情形,應當將承諾書及注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注:不是工作日)。
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注:包括但不限于稅務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如果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則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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