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
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進行投資與交易實現資金跨境聯動,利用自貿區的便利化試點政策,可以更加自由地使用外商投資企業項下的資金。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與變更流程簡化
(一)外商投資企業定義
根據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流程簡便-無需審批、備案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與《實施條例》同步施行,“外資三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實行審批、備案管理的制度將不再實行,也即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不再需要審批、備案。
1、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報告-初始報告
根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在辦理被并購企業變更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第十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提交初始報告,應當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信息、投資交易信息等信息。
2、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報告-投資報告
根據《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62號-關于外商投資信息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一條,外國投資者直接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的,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等,應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的規定,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在線提交初始報告、變更報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線提交年度報告。注銷報告相關信息由市場監管總局向商務部共享,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伙企業在境內投資設立企業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報送投資信息!
2020年1月1日起設立或發生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只需根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以及相關公告的要求報告投資信息。
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賬戶使用規則
根據《外商投資法》規定,自2020年1月1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國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在市場監管部門的企業登記系統報送初始、變更信息報告。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賬戶開立
國家外匯管理局2019年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號)《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對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提供了詳細指引,可供參考。
(二)直接投資所涉結匯待支付賬戶使用規則
29號文附件二《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對直接投資所涉結匯待支付賬戶使用規則規定如下: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于自身經營
范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3)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范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范圍使用相關資金。
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結匯待支付賬戶內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前一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如果在辦理前一筆資金支付時,銀行已審核該筆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在辦理本筆支付時無需重復審核)。銀行應留存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及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 5 年備查。
(三)外商投資企業擴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
1、自貿區資本項目收支便利化試點,無需事前逐筆向銀行提供真實性材料審核
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是指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于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該項試點政策2018年在廣東自貿區試點以來,受到市場主體的廣泛歡迎,并于2020年3月復制推廣至粵港澳大灣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關于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鄂匯發〔2019〕21號)第一條,允許在區內試點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根據上述監管文件的附件《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符合條件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試點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用于境內支付使用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2、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企業需滿足的條件
①試點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注冊在試驗區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除外);
②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③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3、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額度
外匯局對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區內企業享受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額度為:
企業資本項目收入發生額×宏觀審慎系數
宏觀審慎系數暫定為1,外匯局可根據外匯收支形勢適時對宏觀審 慎系數進行調節。
宏觀審慎系數小于1時,企業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中便利化額度外的部分,執行現行資本項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屆時現行政策有所調整,執行調整后政策。
4、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可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第二條取消了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在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依規以資本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國有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1)境內被投資主體需另外開立資本金賬戶接收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并開立資本金賬戶接收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并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接收相應資金。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關于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鄂匯發〔2019〕21號)第三條規定,允許區內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依法用于境內股權投資。
(2)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投資
29號文附件二《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直接投資所涉結匯待支付賬戶使用規則部分規定,除原幣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
相較于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開展股權投資時,境內被投資主體無需至境內銀行辦理相關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程序上較為便捷。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或者;
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結語:
在國家大力吸引外商投資與相關政策不斷寬松的背景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結合投資行業與各地的特殊政策,選擇更加便利的落腳點進行企業注冊與銀行開戶。外商投資企業在華投資在遵守銀行、外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賬戶的特殊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將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便利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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