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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間企業法律風險防控之行政管理類
                來源:東莞市辰信會計代理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336次   返回----點擊下載資料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形勢嚴峻,隨著疫情的發展,各類企業均受到了本次疫情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由此會產生工期延誤、費用增加、合同違約索賠等問題。尤其在員工勞動管理、合同履行、終止,爭議糾紛案件仲裁、訴訟程序、通知送達、各類時效等方面均帶來新的挑戰。為有效防范企業疫情期間的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利益,現向各企業應對疫情提出如下法律風險提示:

                一、行政管理類


                1、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內部疫情防控管理?

                解答: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幾點:

                (一)不得歧視確診患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不得泄露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聯系電話、住址、家庭成員信息等);

                (二)在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治愈前或者在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易使新型冠狀病毒擴散的工作;

                (三)如本企業出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并應當按照該機構的指導和要求對同企業其他員工進行體檢監測,排除交叉感染的可能;

                (四)如本企業出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企業應當按照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的指導和要求對被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業物品、場所進行嚴格消毒。

                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在日常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幾點:

                (一)對從疫情地區返回的員工建立臺賬,監督員工返回后14天隔離觀察的落實情況;督促并協助員工及時向居住地所在社區()報告、登記。

                (二)督促員工加強居家觀察,減少外出活動;對必須的外出活動,必須佩戴口罩;如有發熱等不適,應第一時間同時向所在社區和企業報告。

                (三)企業要加強員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識宣傳,關心關愛員工,督促員工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工作。

                (四)向員工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常識,告知員工若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五)向員工解釋說明企業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項制度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資待遇等)等關系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實疫情持續期間四上企業逐步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3、企業擬復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復工風險?

                解答:為了鞏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惡化,企業在復工前,應認真登記員工休假期間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員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線、是否接觸湖北等地外地人員、身體狀況是否正常、計劃返崗時間、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離等,并視情況與員工協商確定靈活的復工方式:

                (一)對于必須現場工作的返崗員工,企業應提前做好復工前的各項防護、消毒用品的準備,并配套相關防護、消毒、檢查等制度的培訓與落實監督;同時,企業還可以考慮與該部分員工協商采取縮短工時、輪崗輪換或統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盡量減少員工的集中辦公時間和人數;

                (二)對于非必須現場辦公的后臺管理人員,則可以采取自我隔離、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的方式復工;

                (三)對于確因疫情所在地實行交通管制或因確診或疑似感染而被隔離等客觀原因無法復工的人員。

                4、企業復工后,如何做好內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解答:企業復工后,建議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內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一)企業可通過員工手冊、微信公眾號、官網、OA辦公系統等形式,對涉及員工個人防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宣傳培訓,并保留培訓和考核記錄;

                (二)企業應當向返崗員工免費提供醫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間、茶水間、食堂、宿舍等場所配備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三)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級響應之前,在企業辦公區域進出口設定出入檢查點、體溫測量點,做好對員工上下班前的體溫監測,并做好相應的登記;

                (四)保持辦公場所、食堂、宿舍、洗手間等區域的環境清潔,每日進行消毒;公共場所和員工較為密集的區域,要保持開窗通風和空氣清潔;對密閉、半密閉車間,要按照規范要求落實防控和防擴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舉辦集聚性大型活動,要求員工不參加聚餐聚會。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沒有開設食堂的企業可以試行單位團體訂餐,由企業向餐飲企業或商戶統一訂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門(或到指定地點)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務(適用于通過第三方預訂、線上預訂)等配送方式,盡量避免員工個人外出就餐。

                (六)以人事部門為核心,成立勞動爭議溝通調解中心,解決員工返崗后因工資發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調整等事由與企業之間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做好員工的解釋、安撫工作。

                5、企業如何判斷員工是否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

                依據:根據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與病例發病后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1)與病例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與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3)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后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后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二)可疑暴露者?梢杀┞墩呤侵副┞队谛滦凸跔畈《緳z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6、企業應如何處理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等?

                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7、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依據: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

                8、疫情防控期間,對于企業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依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企業及其責任人給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

                9、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承擔何法律責任?

                依據:一般違法情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10、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瞞報、緩報、阻礙員工向相關單位報告疑似癥狀等疫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依據:企業的法律責任:

                1)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

                2)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11、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出現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是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解答: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是否會受到處罰、承擔法律責任要視情形而定:

                1)在用人單位落實了防控主體責任情形下,存在員工個人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有關人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2)用人單位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員工瞞報、謊報病情,但用人單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規定報告或處理的,有關責任人是需要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

                3)對于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協助當地街道(鄉鎮)和社區(村)、防疫部門處理;否則,企業有關責任人員將因此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在疫情一級響應情況下,政府是否可調配口罩、消毒水等緊急物資而要求企業不得隨意銷售給第三方?如果企業拒不提供給政府有什么責任?

                解答:可以。如企業拒不提供,政府除強制執行外,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可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

                1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是否需要對工作場所內的已使用醫療防護物集中回收處理?還是與其他垃圾一起處理就行?

                解答:需要視情況不同而區別處理:

                依據2020年1月27日《湖北省住建廳下發通知:做好廢棄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規定處理

                14、飯店、商場、超市、酒店、營業廳等面向公眾運營的場所,是否有權拒絕不戴口罩的顧客進入?若顧客不聽勸阻怎么辦?

                解答:有權拒絕進入。顧客不聽勸阻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15、飯店、商場、超市、營業廳等面向公眾的企業,有權要求檢查顧客身份證并拒絕湖北籍顧客進入嗎?

                解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指引》的規定,公眾場所可實行測量體溫等防控措施,但對沒有相應癥狀的人員,不可拒絕提供服務。因此,湖北籍顧客在身體狀況正常的情況下,前述企業不得拒絕其進入。

                16、企業提供住宿的員工復工后發現有隔離需要,企業無法提供隔離場所的,能否向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隔離場所?

                解答:可以。依據《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5 號)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規定,企業提供住宿的員工復工后發現有隔離需要,企業應立即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村居社區登記報告,并按照要求實行居家隔離或到政府指定地點或指定醫院隔離。

                17、疫情防控期間,單位存在未采取預防措施、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隱患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情形,應承擔何責任?

                解答:1)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2)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18、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后,政府可以強制要求企業捐款嗎?

                解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19、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后,政府可以從企業抽調人員嗎?企業如果不同意抽調,會有什么后果?

                解答:在一級響應時期,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可以從企業抽調人員。企業應積極配合,不能拒絕,否則會影響疫情防控,構成行政違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務罪。

                裁員。

                20、企業規定復工后,為挽回損失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否違法?應承擔何責任?

                解答:應視情況而定。若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則并不違法。若企業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的,則構成違法,企業將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21、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期限前,企業員工拒絕復工,企業是否可以強令員工復工?若企業這樣做,應承擔何責任?

                解答:企業不能強令員工復工。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期限前,企業員工有權拒絕復工。政府之所以規定延遲復工,是考慮疫情防控的需要,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特殊時期政府依法作出的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若企業強令員工復工,將構成強令員工冒險作業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有權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2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用工單位招用流動人員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用工單位在疫情期間招用流動人員,應及時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采取衛生措施。否則,將受到行政處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有權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

                23、因市場防疫物資緊缺,企業復工未能準備齊全有關部門要求的口罩、體溫儀、消毒水等防疫物資的,是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解答:疫情防控期間,各類企業、學校及用人單位要落實防控主體責任,加強職工和師生健康監測,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間,按要求準備好口罩、體溫儀、消毒水等防疫物資是企業的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因此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企業及責任人被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若因此導致發生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企業將被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24、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哄抬物價的,應承擔何責任?

                解答: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5、疫情防控期間,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漲,醫療物資制造企業可否上調醫療物資價格?

                解答:醫療企業是否可以上調醫療物資價格?應當依據政府的定價目錄,若該物資不在政府指導價或定價目錄范圍內的,企業可依市場價自行調節,但不能哄抬物價。若該醫療物資屬于政府指導價或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則不能擅自上調該醫療物資的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第十八條)

                26、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將會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解答:企業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如口罩、消毒液、防護衣服等產品,以次充好、不合格等),將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風險,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27、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廣告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解答:對發布涉及口罩、消毒產品、防護工具等商品的廣告中肆意夸大和編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質量等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廣告和商業宣傳中宣稱產品可以防治突發傳染病、嚴重誤導民眾的違法行為,除依據《合同法》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商品價款三倍的增加賠償。此外,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可處以二百萬元的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28、企業未按照政府要求在疫情一級響應期間仍然繼續開放娛樂場所或開展文娛活動應承擔何責任?

                解答:公安機關可依法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情節嚴重導致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政府可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29、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罰?

                解答:根據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30、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罰?

                解答:根據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1、企業如果出售可能被肺炎病毒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物用品,應承擔何法律責任?

                解答: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進行衛生處理,可以處出售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流行的,根據情節,可以處相當出售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危害嚴重,出售金額不滿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

                32、從事跨境運輸業務的企業,發現車輛、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上存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應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向當地口岸海關報告,海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衛生檢疫處置措施。(《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33、從事跨境運輸業務等需要經過海關口岸的企業,未配合海關部門對疫情的應急處理措施,可能承擔什么責任?

                解答:將會被依法處以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三十條)

                34、疫情防控期間,從事客車、貨車、客船、貨船經營的企業是否需要領取相關證件用于生產經營?

                解答:需要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領取《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營運或者進行運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條)

                35、政府征用運輸企業的車船,運輸企業可以拒絕嗎?

                解答:不能拒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三十五條)

                36、車船上發現肺炎感染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經營車船的運輸企業應如何處理?

                解答:(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奎c,并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三)封閉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奎c,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污染的?繄鏊鶎嵤┬l生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六條)

                37、車船上發現肺炎感染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的運輸企業未進行處理,可能承擔什么行政責任?

                解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

                38、疫情防控期間,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停止經營嗎?

                解答:不可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三十一條)

                39、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可否減免相關稅費或延長納稅申報?

                解答:可以,但有一定稅種及期限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稅總函〔202019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

                2020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第13條規定了減免相關稅費的政策: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依法免征關稅。適用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可依法提請合理調整定額。

                14條規定了延期繳納稅款的政策: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報省級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40、在疫情防控期間是否可采取網上納稅方式?

                答:可以網上納稅。

                2020131日,省稅務局發布消息,提請廣大納稅人和繳費人在辦理涉稅(費)事項時,采取涉稅事、網上辦,非必須、不進廳,盡量選擇湖北省電子稅務局、手機APP、單位社保費申報客戶端等非接觸式的網上辦理途徑,減少赴辦稅服務廳實體窗口現場辦稅次數,最大程度降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交叉感染風險。對征期內不必急于辦理的現場業務,請廣大納稅人、繳費人優先考慮延緩處理;確需前往實體辦稅服務廳現場辦理業務的,請對健康狀態進行自我評估,在健康的前提下做好相關防護工作再選擇進廳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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