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編把里面涉及到的最常見的納稅調整項和大家梳理下
一、職工薪酬
a.正常工資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一般不存在稅會差異,可以全額扣除。
例:當年度合理工資支出50萬,會計上和稅法上都按照50萬扣除,稅會一致,不做調整。
b.職工福利費支出
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扣除。
c.工會經費支出
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扣除。
d.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8%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例:當年度合理工資支出總額50萬,此外發生職工福利費8萬,公會經費1.2萬,職工教育經費2萬。會計上分別按照發生數已做成本費用扣除,稅法上,職工福利費只允許扣除7萬,需納稅調增1萬,公會經費允許扣除1萬,需納稅調增0.2萬,職工教育經費允許扣除4萬,全額可以扣除,不需要納稅調整。
二、業務招待費
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是不能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此項需要計算兩個值,然后孰小扣除,必定會造成稅會差異,納稅調增。
例:當年度銷售收入1000萬,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萬,會計上按照10萬已經扣除,稅法上只允許扣除5萬,故需要做納稅調增5萬。
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按照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部分可以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例:當年度銷售收入100萬,發生廣宣費20萬,按照稅法可以扣除15萬,會計當年度扣除了20萬,所以當年度需要納稅調增5萬,但是5萬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四、利息支出
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憑有關借款付息證明據實列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允許扣除。
對于納稅人不按稅法規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應當予以調整(關聯企業間還需考慮債資比)。
例:向非金融企業借款100萬,利率10%,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會計上按照10萬利息費扣除了,稅法上只能允許扣除6萬,納稅調增4萬。
五、捐贈支出
按照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首先需要符合條件,即需要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才可以。
例:假設年度利潤總額100萬,符合條件捐贈支出35萬,會計上已經按照35萬扣除,稅法上計算只能扣除12萬,則需要調增23萬。
六、其他
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贊助支出等不可以稅前扣除。會計上扣除的,需要做納稅調增。
例:涉及到一筆滯納金500,會計上已做成本費用扣除,稅法上不允許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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